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虚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
一般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通常包括: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亏损;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或经营状态产生显著影响的合同;公司进入或清算状态;公司减资、解散;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虚假信息等。
该罪编造并传播的“虚假信息”,与股票、期货预测人推测并传播“个人研究成果”有两点本质区别。其一,预测人进行推测时要有合理依据;其二,预测人的推测和发表观点出于善意。所谓“合理依据”是指行为人在做出预测时不是凭空臆造,而是以事实为基础,有理论支撑的。所谓“出于善意”是指行为人做出预测的目的和动机不是为了欺骗投资者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意图。
因此,在软文营销的实践中,遇到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软文策划和撰写,要认真分析主观目的,其次就是认真对待信息来源。如果目的违背道德,或者在没有得到确切的信息真实性证明之前,最好不要采用或者改换选题。
总之,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软文策划和撰写,对客观事实的依据程度要比一般中小企业要高出很多,软文营销执行团队要有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