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过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名誉侵权主要有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
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不过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新闻的时效性,新闻报道中出现一般性的失实,不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只有在新闻报道中严重失实闭幕式致他人名誉受损时,才视为分割名誉权的行为。
我们在软文营销中必须重视以下几点。
第一,使用他人姓名或影射他人的软文,如有侮辱、诽谤情况有可能侵权。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先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第二,内部资料也有可能侵权。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根据行政文书撰写的软文一般不会侵权。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分割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第四,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批评、评论不构成侵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如果评论仅仅是用语不当或遣词造句不确切,且无故意或过失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时,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此即使是维权的公关软文也要注意避免这个问题,不要谩骂和恶意攻击。要摆事实,讲道理,找依据,这才是最稳妥的办法。